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面向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奖项,于2003年设立,简称为“精瑞人居奖”,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设立精瑞奖励专项基金支持评选与奖励工作。
第二条 为奖励在人居发展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充分调动人居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城乡人居品质的提升与人居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结合人居发展的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精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候选或获奖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精瑞人居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精瑞科学技术奖励的最高决策机构,设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人居发展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前沿趋势;
(二)了解人居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对环境、社会、经济、产业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判断力;
(三)热心支持人居发展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形象与影响力。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精瑞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二)制订、修订《精瑞科学技术奖章程》;
(三)聘请专业人士组成精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
(四)确定每届奖项设置、奖励名额、奖金额度;
(五)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获奖结果做出审核和决议,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年度特别奖;
(六)对精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进行监督,对获奖结果的实质性异议进行裁决;
(七)研究、解决精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是精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成员实行聘任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实践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力;
(二)从事人居发展创新实践工作,熟悉人居领域企业、项目发展情况,了解国内外人居发展现状与趋势;
(三)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高度关注人居发展事业,且热心精瑞科学技术奖励事业,公平公正。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精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提出评审结果并报送精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三)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为完善精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组的评审工作;
(二)对本组参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报送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承担精瑞人居奖的推广宣传、项目征集、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入围公示、公布结果、组织颁奖、编辑出版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须对评审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要求
第十三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设白金奖、金奖、优秀奖三个奖励等级。
第十四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国内外:
(一)科技成果,包括人居空间、人居场景、人居产品、人居标准等科技成果。
(二)在人居发展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第十五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要求参评对象在科技创新实践、管理创新实践、服务创新实践等方面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推动了城乡人居品质的提升与人居环境的改善,且具有重大推广应用潜力。
第四章 推荐要求与程序
第十六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实行专家推荐、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三种方式:
(一)专家推荐:经奖励委员会核准的国内外人居发展领域的著名专家、学术权威、主管领导和实践带头人为推荐专家,推荐专家包括奖励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单位推荐:经奖励委员会核准的相关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可推荐。
(三)自我推荐:凡符合奖励范围与要求的人居企业与人居建设者均可自我推荐。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联合其它完成单位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推(自)荐信与申报书及申报资料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可按照当年要求提交。推荐方为第一责任主体,对推荐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采取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评审、终审的评审方式。
第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组织对推荐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推荐单位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未合格的视为无效推荐。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议。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对本组的推荐资料进行评议、评分。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分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得出会议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结果提交奖励委员会终审,确定入围名单,由奖励委会员在官方网站进行1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奖励委会审定奖励名单与奖励等级,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评价内容
(一)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的具体体现(非常显著、显著、较显著、一般、不显著);
(二)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方面的发展(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国内一般);
(三)在推动人居建设发展方面的作用(非常显著、显著、较显著、一般、不显著);
(四)国内外的反映及评价(评价极高、评价较高、好、评价一般、评价较差)。
第二十三条 评分标准
采用综合评分法,最高有效分为10分,最低有效分为1分。综合得分根据权重系数计算。得分从高到低取前10位且总得分不低于7.0分者为本奖项入围项目,授予金奖的项目总得分不低于9.0分,授予白金奖的项目总得不低于9.5分。
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对拟授予金奖、白金奖的项目组织现场考察评审。
第二十四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委员、专家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真实性有不同意见或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异议。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精瑞人居奖励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的,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接受异议处理,组织调查,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决定意见及时通知异议方、推荐方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八条 在公示期内放弃获奖的自我推荐单位,经奖励委员会同意,下一年度可继续推荐。
第七章 奖励与宣传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每年举办颁奖典礼向获奖单位、获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奖章及奖金,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各获奖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评选负责人、主要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0项,每届授奖数量由奖励委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奖金向获奖单位、获奖人发放。各获奖单位、获奖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二条 精瑞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奖章和奖金,并在官方网站及合作媒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组织合作媒体对奖励工作与获奖者进行宣传报道,并根据需要,组织获奖者参加巡回演讲、报告会或展览等活动。
获奖者有义务积极宣传精瑞科学技术奖,并在介绍资料中标示获奖身份,同时参与人居发展行业、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中国人居与城市建设品质提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9年3月8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