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精瑞科学技术奖励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设奖者、领域专家、学者等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不超过15人。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1名。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连任。
一、奖励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前沿趋势;
(二)在人居与城市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
(三)热心科技奖励事业,具有良好的行业形象与学科影响力。
二、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精瑞科学技术奖的指导和建议;
(二)聘请专业人士组成精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对精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进行监督,对获奖结果的实质性异议进行裁决;
(五)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