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投资行为(以下简称“基金会”),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法律风险,合法、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会成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监事会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第七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资项目方案,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充分论证,并作出投资意见。投资管理委员的意见应当充分记录保存,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网络会议进行讨论决策,网络会议的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八条 属于投资重大事项的,投资管理委员会作出初步投资意向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作出决策。
第九条 理事会或投资管理委员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秘书长负责落地执行,财务部门负责人配合秘书长工作,办公室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基金会如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如进行对外投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以季度为单位,向理事会、监事会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报告期末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 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 对所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第四章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投资职责如下:
(一) 负责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 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三) 确定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聘任、辞退等;
(四) 有权对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以及外聘投资、财务、法务等专家组成。
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投资管理委员会名单基金会应当留存备案。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能胜任或无力兼顾的,可以向理事长提出辞职。投资管理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 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二) 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三) 在理事会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四) 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五) 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秘书处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基金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对秘书处所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指导。
第五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50万以上的投资;
(二)基金会对外的股权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秘书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10%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止损,收回、变现等方式。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 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 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
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