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和完善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和北京市税务部门及民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理事会是财务管理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负责。理事会负责审核批准年度预算方案、资金运作等财务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向基金会、上级部门报告年度预算、财务决算。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公益捐赠,其中包括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对限定性收入应按公益项目归集收入和支出,专款专用,完整执行捐赠人捐赠目的与使命。对限定性收入和净资产的限定性解除,需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部门,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基金会日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财务部门设置如下工作岗位:
1、出纳岗位
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对银行账户、库存现金、有价证劵及各类票据进行管理,及时办理现金收、付、存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会计岗位
建立总分类账及有关明细账,复核记账凭证并及时记账,负责收入、支出、资金运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核算,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负责每月(季)终结账后,次月5日前编制月(季)报,次年1月10日前编制年度报表(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签字,或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开支的审批。
第五条 基金会的各项开支实行预算制管理。
1、年度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在每年1月30日编制各项业务活动支出计划,同时呈报理事会会议。
2、编制预算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或法定界限标准。
第六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用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接受国家外汇收支管理,有关经济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且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1、 基金会对外部的重大投资,需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要求。
2、 基金会购买信托基金及银行理财产品,须经秘书长审批后执行,金额构成重大投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购买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物品,应列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八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各种现金收入按规定开具票据予以入账。
2、开设银行账户须经理事长审批,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九条 费用支出的审批、列支、报销标准及要求:
1、报销凭证须经财务人员审核,且须经理事长、秘书长审批。
2、工作人员休息日加班或举办活动,按照本基金会薪酬制度的规定发放加班费或调休。
第四章 会计报表与财务分析
第十条 基金会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和季报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银行存款对账单及调节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存款对账单及调节表。年度报表应按照审计意见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月报、季报和年报报送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
第十二条 为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基金会每季度进行财务分析。财务人员应根据项目管理特点,科学合理的运用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数据。基金会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的净资产规模应符合法定要求,基金会各项财务指标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定要求。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会计账薄为依据,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决算报告,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向理事会汇报年度财务情况,提供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审计报告结论。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单独建立台账和按照法定要求计提折旧,同时设立固定资产账册。固定资产的清理需符合法定要求,固定资产的领用、管理和使用需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提供查阅和复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2013年8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