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为规范基金会内部管理,加强对基金会活动的监管,特制订本制度。
(二)、重大事项是指章程修改、重大事项变更、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重大人事变动、对外交往、开展重大公益活动等。
(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变更登记、举办大型公益活动、设立机构、创办实体、涉外活动、重大收支项目管理等。
(四)、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基金会召理事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侯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十)、基金会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应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实体机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视性质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十二)、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等的复印件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三)、基金会设立、注销办事机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四)、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五)、基金会秘书处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重大调整,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十六)、基金会举办、参与外事活动,如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须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七)、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含志愿者)参与非法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十八)、基金会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十九)、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活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二十)、基金会进行重大资产投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二十一)、基金会开展重要涉外活动,如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外事交流、访问等活动,须报业务主管单位。
(二十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计划,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
(二十三)、基金会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须报告理事会、监事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二十四)、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五)、本制度自2013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