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章程修改、重大事项变更、换届选举、对外交往、举办大型公益活动、设立机构、创办实体、重大收支项目等。
二、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法等事项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侯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基金会开展重要涉外活动,如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外事交流、访问等活动,须报业务主管单位。
六、基金会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八、基金会设立实体机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视性质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九、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或进行重大资产投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十、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等的复印件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二、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参与非法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十三、基金会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十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计划,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基金会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
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