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和加强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由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
(三)、本规定所指的公益项目包括:
1、我会出资或通过接收外界赞助所开展的项目;
2、由我会与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的项目;
3、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的公益资助项目;
项目内容为本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科技公益活动,也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和内容进行调整和扩充。
(四)、项目的立项、选题和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各类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六)、凡需由本会出面组织、或需本会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
(七)、申请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申请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已履行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且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单位或组织,每年从事与项目有关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申请人也可以是社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
(八)、 申请人须持有以下资料向本会项目部申请:
1、企业或单位的法定登记证书影印件;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及其实施方案;
3、项目申请表(附件一)。
(九)、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所申请的项目是否属于本会预定的支持项目和规定的业务范围;
3、 对项目的预算、资金运作和效益评估是否符合基金会财务的有关规定;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十)、由项目部将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基金会或理事会审批立项。
(十一)、经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上报评审,并告知申请人:
1、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我会的宗旨及有关规定;
2、 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我会资助范围或申请超出项目资助能力;
3、 申请人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或经我会初审不符合条件者。
(十二)、属于理事会议审批的项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的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三)、按照捐资人意愿进行的公益项目,经审查同意后,与项目实施机构以合同形式认定。
(十四)、按照本章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及其有关合同,财务部门均须纳入年度预算内管理,并对项目的收入、支出及支付方式按年度预算及财务规定严格执行。
(十五)、项目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十六)、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制定项目负责人,大型环保公益活动则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的组委会。
(十七)、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弄虚作假、违背社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及我会利益;
(2)、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预定方案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我会项目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十八)、项目参与单位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
(2)、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
(3)、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十九)、科技奖励办公室应会同财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单位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基金会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二十)、项目在申请拨款前,项目实施单位须向项目部提交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项目部会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二十一)、对违背社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项目资助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拨款、追回以拨经费、通报批评乃至法律手段等处理措施。
(二十二)、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本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十三)、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五)、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对本规定有最终解释权。
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