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理顺人事管理关系,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并有利于发展经营,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职能部门的全体员工。
第3条 人事管理工作由基金会负责。
第二章 人事管理职责范围
第4条 制订和完善基金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建立并动态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准确掌握基金会人力资源状况并进行人才的合理调配。
第6条 与社会人力资源系统对接,负责基金会人才引进,承办员工调入、借调、招聘和解聘等具体事宜,管理劳动合约。
第7条 组织或配合实施对员工的各项人事考核。
第8条 与各部门共同制订并实施人才培训计划。
第9条 制订员工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实施计划。
第10条 执行基金会考勤、休假等管理制度,严肃劳动秩序。
第11条 对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一节 人员聘用
第12条 基金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任制,对员工进行合同化管理。
第13条 基金会坚持任人唯贤、择优录取的用人原则。
第14条 基金会按照总体发展规划、业务范围和当前任务量设置职能部门。
第15条 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聘任,部门内部员工由部门主管提请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聘任。
第16条 各部门根据岗位责任制核定人员编制。原则是人员整齐、储备充足、不养闲人。因工作变化需进行人员调整的,优先在基金会内部调配,若不能满足需要,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进行招聘。
第17条 基金会聘用员工原则上须经过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成为正式员工。
第二节 人员解聘
第18条 基金会聘用的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者,由主管负责人报请基金会领导批准,不再与之办理聘用手续。
第19条 基金会内部员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基金会领导同意,行政管理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20条 行政管理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必须结清员工财务欠款,归还大件办公用品,员工若不能归还自己名下的设备、办公用品等,行政管理部将按其用品的同等价格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三节 人员考核
第21条 考核标准为员工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第22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聘任、解聘、培训、岗位调整及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23条 每年年终由基金会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日常考核,考核结果报相关主管领导。
第24条 员工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半年(年)度综合考核、不定期考核、培训考核以及目标管理考核等七类。
1. 试用期考核
(1) 被考核人为基金会新聘员工。
(2) 考核人为拟聘岗位的直接领导。
(3) 考核目的是确定被考核人是否胜任拟聘岗位工作。
(4) 考核内容一方面为员工的岗位技能,由拟聘岗位直接领导进行考核;另一方面为员工的品行、各类证件的有效性等。
(5) 考核方式为口试或笔试。
(6) 考核合格则被考核人试用期开始。
2. 半年(年)度综合考核
(1) 被考核人为基金会全体员工。
(2) 考核人为基金会领导、部门负责人。基金会领导考核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考核本部门员工。
(3) 考核内容为员工年度的工作表现、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4) 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被考核人奖金等级的依据。
3. 不定期考核
(1) 被考核人为各业务部门的员工。
(2) 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其他部门配合。
(3) 考核目的为通过随机测试掌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总体和个别水平,为聘任、调岗或培训提供依据。
4. 培训考核
(1) 被考核人为内部培训对象。
(2) 考核人为基金会或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3) 考核目的是为了解被考核人对培训内容的掌握情况。
(4) 考核内容为培训所学内容。
(5) 考核方式为口试、笔试或现场操作。
第四节 培训和教育
第25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举办或派员参加各种培训和教育。
第26条 培训计划和被培训人员由有关部门提出,基金会决定。被指定的员工,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培训。
第27条 经批准参加培训的人员,取得合格证书者,培训费用由基金会负担,未合格者费用由个人负担(特殊情况由基金会决定)。
第28条 各种培训、考试等有关费用,以及员工在培训期间的待遇,根据具体情况由基金会批准。
第29条 个人联系的各种培训和教育,不得占用工作时间或必要的加班时间,所取得的合格证应报行政管理部备案,费用自理。
第四章 工资、社会保障金及福利待遇
第30条 工资由档案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在工资之外,基金会每半年发放一次奖金,奖金按等级发放。奖金等级由基金会领导根据员工工作贡献大小和实际表现研究确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年度终了后可进行一次性鼓励奖,具体金额由基金会领导研究后决定。
第31条 社会保障金和福利待遇
1. 社会保障金:基金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基金会正式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2. 社会保障金缴纳标准:根据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工资情况逐年调整。
3. 福利待遇: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假管理
第32条 例行休假日包括每周工作时间外休息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第33条 员工自转正之日起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休假,其日数规定如下:
1.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休假;
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34条 在基金会工作的员工(签订合同书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婚假,一般情况下,婚假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有效。一般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规定的另给奖励假7天,婚假一次休完。婚假擅自超期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35条 产假:
1. 女性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生育的,可休产假90日历天,其中:产前假15日历天,产后假75日历天;难产增加15日历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历天。符合国家晚育政策的晚育政策的给予奖励假30日历天。产假期间按合同约定工资发放,产假期满按第六章规定执行。男性员工的配偶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生育的,可休带薪产假7个工作日。
2.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产假休满后因健康原因需继续休息的,需经基金会领导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超出部分按病假处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第36条 女员工怀孕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期间给假10次,每次不超过1天,10次以上按病假处理。需带婴幼儿注射预防针的,按医院开具的证明,每次给假半天。
第37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子女、配偶以及本人赡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给丧假3天,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如因特殊原因超假,须经基金会领导批准,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38条 员工因病(非工伤)无法正常上班的,可请病假。员工每月病假累计3天以内(含3天),月收入不变;累计3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月收入按85%核发;累计5天以上,月收入按70%核发;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按病休处理。
第39条 员工因事无法正常上班,可请事假。员工每月事假累计2天以内(含2天),月收入不变;累计2天以上4天以内(含4天),月收入按70%核发;累计4天以上,月收入按40%核发;累计超过7天(含7天),视为自动离职。病假和事假半天以内(含半天)按半天计,半天以上按1天计。特殊情况除外。
第40条 员工每年可享受探望配偶假期一次,假期为3天;未婚员工每年可享受探望父母假期一次,假期为3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予一次,假期为3天。
第六章 劳动秩序管理
第一节 请销假制度
第41条 在岗职工凡不能正常上班均需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岗,并以尽量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尽快补办请假手续。
第42条 一般员工请假1天以上2天以内(含 2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3天(含3天)以上在前述程序基础上报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43条 各部门内部人员外出,须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外出报告基金会领导,说明外出事由。基金会不定期对员工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一月中3次以内(含3次)当月工资按80%发放,3次以上上报基金会有关领导,对其提出警告,严重的将予以辞退。
第44条 如果部门人员全部外出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员,以便联系。
第45条 部门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领导审批,超过5天应指定部门临时负责人,适当安排工作。
第46条 员工休年休假、婚假、产假等较长时间的假期,应事前计划并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领导请示,并提前一周提交休假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47条 请假应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确定有效的联系方式,假期休满后办理销假。
第二节 考勤制度
第48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49条 考勤工作的主管部门为行政管理部,监督部门为基金会有关领导,除本办法另有明确约定外,其它部门和人员无权参与。
第50条 作息时间:
1.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上下班时间为:上午 8:30—12:00,下午13:00—17:00。
2.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应当在全面、及时、妥善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条件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 基金会因发展需要变更上述作息时间安排的,则以届时变更通知为准,全体员工应遵照执行。
5. 员工因公外出原则上要求在下班以前返回基金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应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和行政管理部负责人,第二天应补交书面考勤情况说明,写明外出事由,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考勤确认表交回行政管理部备案,以作为考勤依据。
第51条 迟到、早退:
1.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员工上班时间超过本办法规定上班基准时间10分钟为迟到,员工下班时间早于本办法规定下班基准时间为早退。
2. 每月迟到或早退3次以内(不含3次)当月工资按85%发放工资;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5次以内(含5次),当月工资按75%发放工资;累计超过5次以上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辞退。
3. 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30次(含30次),除扣发年终奖金外,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辞退。
第52条 加班
基金会要求员工保证工作效率和充足的工作量。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每位员工的工作量,核定工作时间,如工作量未变,而实际工作时间超出,超出部分不计入工作时间。
第53条 旷工:
1. 员工事前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
2. 不服从工作安排按旷工对待。
3. 不服从工作安排,未按时到新岗位上班,所延误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4.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迟到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或早退的视为旷工。
5.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资并处本人日薪资一倍的罚款;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节 办公秩序
第54条 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文明高效地工作
第55条 员工在办公时间应注意精神面貌,要求仪表整洁、不高声喧哗或打电话闲聊、不伏案休息、不吃零食等。无故不打扰他人工作。
第56条 在工作中严格按程序办事,处理问题应加强请示报告。
第57条 遵守办公设备维护的有关规定,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第58条 遵守基金会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59条 本制度系基金会人事管理的一般性原则,随着基金会的发展将不断调整和完善。
第60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61条 本制度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