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规范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前提,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项基金应当用于人居科技公益领域,基金会对于下设专项基金开展的相关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与项目管理的要求,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关心、支持人居科技公益事业并认同基金会宗旨和理念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的起设资金为50万元,设立资金需要一次性到账。
第六条 除起设资金外,每年至少接收1笔捐赠,一年内募集资金不低于起设资金的50%,并在设立时确定相应的资金募集方案;专项基金续存期间账面余额不得低于起设资金的10%。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提交《专项基金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基金会秘书处进行资质审核。设立专项基金应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专项基金设立申请书(附模版);
(二)发起方的资质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简历(以上材料需要本人确认签字)及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三)发起方为法人的,应提供发起方机构简介;发起方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发起方团队的简介、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
(四)其他基金会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基金会秘书处评估后,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设立。由基金会与发起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金额、时限及基金名称(专项基金的名称统一为“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XX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和资金用途;
(三)专项基金的使用要求,项目的设立、执行和管理方式;
(四)基金会管理费的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五)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方式及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及终止后剩余财产和处理等事项;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方开具捐赠收据;
(二)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公示专项基金立项决定;
(三)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公示专项基金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根据实际情况及需求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当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发起方及基金会代表共同组建,管委会由5-25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发起方与基金会共同协商确定,副主任及以下成员可由基金会和发起人提名推荐。管委会下设工作组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管委成员除本办法上述要求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认同基金会宗旨;
(四)清正廉洁、甘于奉献、尽职尽责、办事公道;
(五)有公益慈善行业工作经验者及相关社会资源,且在本行业声誉良好者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出任管委成员: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五)被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或被执行人员的;
(六)其他不能出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
(二)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基金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组,工作组的职责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四)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基金会理事会和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配合基金会的其他相关审计。费用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六)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涉及专项基金日常管理等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委员采用简单多数原则进行表决;涉及专项基金取消或终止等重大事项,需由专项基金管委会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由管委会委派代表上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管委会对专项基金终止等重大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基金会秘书处上报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十六条 管委会成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基金会和该专项基金的社会信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专项基金管理和项目执行中获得非法利益。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与专项基金项目执行机构签署专项基金项目资助协议和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对专项基金所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基金会可以指派专职人员与管委会共同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执行机构应严格遵照资助协议,制定项目执行方案、项目预算,并上报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执行完毕后,执行机构上报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决算报告,遵循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拨付款项时,执行机构需向基金会提供项目请款报告及完整的项目实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预算及执行情况表、项目进展报告、发票等。专项基金的使用,依据基金会项目及财务管理办法,按照项目预算并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次拨款。款项拨付后,专项基金执行机构定期向基金会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基金会宗旨及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尊重捐赠人意愿确定具体使用方向。项目执行方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至管委会,管委会审核通过后,须同时获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会收取进入该专项基金资金不超过百分之十的管理费。上述管理费,用于基金会为管理该专项基金而产生的必要运营成本,如有特殊情况另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挪用。由基金会进行日常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方、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专项基金产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专项基金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按照基金会的规定披露、向社会公开,并在专项基金年度或专项审计报告的附注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基金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应当予以终止:
(一)按照协议约定满足终止条件的;
(二)存续期满且无意愿续约的;
(三)续约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已完成设立目标的;
(五)经发起人和基金会协商一致的;
(六)无法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七)发生分立或合并的;
(八)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有权责令暂停活动,并进行整改,如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可给予撤销:
(一)专项基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违反基金会内部制度规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专项基金的项目运行经基金会或第三方评估为不合格;
(三)发起人或捐赠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
(四)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或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严重危害基金会或社会公德行为;
(五)专项基金违背基金会的宗旨、不遵守本办法、超出专项基金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六)专项基金未按时向基金会提交年度总结计划及预算;
(七)持续一年未开展相关人居科技公益活动;
(八)未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即专项基金一年内募集资金低于起始资金的50%;
(九)专项基金账户余额低于起设资金的10%;
(十)一年内项目支出低于上一年筹款总额的70%或者前三年筹款平均数额的70%;
(十)出现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结项申请和结项报告,基金会审核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出具专项基金终止决定,并在官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须在专项基金运作截止日期前六个月,确定专项基金是否继续存续。如决定续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准备好专项基金运作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及有关续约申请材料,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准予续约。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或撤销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工作组自动撤销。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或撤销后,应在基金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的剩余资产应按照捐赠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基金会可将剩余资产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或撤销后,由基金会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制定权、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基金会。
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