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认定,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精瑞基金会)已经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详见附件1),凡于2012年度内向精瑞基金会提供捐赠的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作。
一、北京地区单位办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3〕822号)文件复印件(附件1);
2、精瑞基金会开具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3、《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2012年度年检结论通知书》复印件(附件2)。
二、京外地区单位办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复印件(附件3);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3〕822号)文件复印件(附件1);
3、精瑞基金会开具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2012年度年检结论通知书》复印件(附件2)。
以上相关附件材料可登录我基金会网站查询、下载。
按照我国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各企业、单位及个人每一年度内对我基金会的捐赠款项,均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1-5月份)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对我基金会上一年度的税前扣除资格予以认定之后方可办理具体税前扣除事宜(各单位对任何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进行公益捐赠均遵照此程序予以办理税前扣除),办理时需留存的备查资料均如上文所示。
附件1:《关于公布北京市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附件2:《精瑞基金会2012年度年检结论通知书》
附件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